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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10880144482363-2023-007 文件编号: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都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2023-01-14
时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都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1-14  访问量: 


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龙川控股集团:

江都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江都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江都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区国资办列名监管的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为完成一个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同一投资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企业按区国资办主业管理制度确定并经区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区国资办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七条区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我区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第八条区属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在区国资办发布的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主业管理规定界定主业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并对其实行分类管控。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投资监督管理体系

第九条 区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主业管理制度;

(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区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条区属企业应严格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将企业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区属企业应通过集体讨论形式审议和决策投资项目,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应明确规定子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应由区属企业提出意见的子企业投资事项,区属企业须通过控制权的传递对其决策进行有效管控。相关子企业中的产权代表应根据区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将拟投资事项逐级提交区属企业,区属企业按规定形成明确意见,并将意见授予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区属企业的授权在子企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区属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投资决策机构的,应先经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应对各层级企业下列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不得将应集中管控的事项进行下放或授权:

(一)投资额超过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

(二)参股性长期股权投资;

(三)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超过监管线)企业的投资;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投资,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外汇买卖及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品)等业务(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套期保值业务和期货公司做市交易除外)。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投资预算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区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每半年向区国资办报送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制度和文件等资料。

第十五条区国资办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区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区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和授权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区国资办履行审核程序;列入授权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区属企业按照企业主业发展、授权范围自主决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区属企业应当在区国资办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列入特别监管的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超出区国资办界定的企业主业范围,但确需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

(三)单项投资额或分期出资累计计划投资额大于区属企业上年度报表所有者权益值10%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

(五)其他跨行业的投资事项;

(六)在授权管理范围内,因投资行为导致企业控股性质发生变化;

(七)区国资办认为需要纳入特别监管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授权监管类。投资项目在区国资办界定的主业范围内的和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由区属企业按程序自主决策。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九条区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债务管理和投资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经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区债务办复核,区债务领导小组审批。区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经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区属企业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重新按照上述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鼓励区属企业将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预算管理有效衔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应将主业投资项目与非主业投资项目分开列示。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投资规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和规模;

(四)投资项目清单;

(五)投资项目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主体、项目投资额、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六)投资资金来源;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

第二十二条区国资办依据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区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合规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重点进行以下分析:

(一)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三)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

(四)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

(五)被投资方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六)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场化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

(二)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

(三)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或业务、核心资源或技术、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

(四)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对资产的属性、权证情况、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抵押情况等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区属企业主业范围内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保持控股地位或可实施重大影响(两户及以上区属企业共同投资的,若约定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可合并计算);区属企业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的,应坚持对等出资原则,不得为其他股东垫资或超比例、超进度支付资金;区属企业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他人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区属企业对含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的标的实行并购,优先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对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变现退出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区属企业应规范参股投资,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明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投资。

第二十七条区属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遵循以下原则和优先方向:确有相关资源优势拟实施非主业投资项目的,鼓励与有此主业的其他区属企业合作,以主业区属企业为主导共同投资;资金比较充裕的区属企业投资非主业项目,鼓励比选其他区属企业的同类项目,优先选择投资有吸引力的其他区属企业合作;多个区属企业同时参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投资的,鼓励以主业区属企业为主导共同参与竞争;优先实施体现区政府意图的投资;优先实施体现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前沿科技创新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并与主业形成产业协同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优先实施与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投资及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合理预期回报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区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如实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纳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区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区国资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属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表式附后);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或企业党委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三)提交企业决策机构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本企业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或协议(合同)

(四)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材料)

(五)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中有相关预案的除外);

(六)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条区国资办受理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审核程序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资监管规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否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二)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四)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五)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办对企业报送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材料受理后,对需进一步论证的投资项目,以及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投资项目,告知区属企业需要增补的内容,待相关内容完善后再予受理。区国资办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一般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双重论证项目除外)向区属企业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区国资办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再次论证。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咨询机构或专家组成员在接受区国资办委托服务后,应作出保密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出具符合工作要求的论证报告或意见。区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区属企业董事会应执行区国资办反馈的意见,属于子企业实施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区属企业通过产权代表按区国资办反馈的意见,行使表决权。需再决策的投资项目,区属企业应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五条需报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区属企业应先报区国资办审核。已报区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等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区国资办审核。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属企业应当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投资项目经决策后,如出现一年内未实施,投资额超出预算10%(含10%)以上,出现重大影响事件情况的,应及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调整的,区属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项目计划审批程序,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区属企业投资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国资办。

(一)投资项目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二)项目其他投资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权益的;

(三)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五)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0万元,或投资亏损额达到项目投资额30%以上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区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并按时向区国资办报送基础信息台账,同时做好投资统计工作,分别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季度投资跟踪分析情况报送区国资办。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其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办结合实际对区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四十条区属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底前报送区国资办。年度投资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年度投资总体情况(含境外投资);

)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四十一条区属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项目后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但原承担项目前期可研或相关论证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

第四十二条 区属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责任主体,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借鉴,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区属企业每年应按要求选择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对区属企业后评价工作开展专项抽查。

第四十四条区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专项审计结果及其应用应当列为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的研究议题。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区属企业投资应当严防脱实向虚。除经确认金融、以融促产的金融投资为主业的区属企业外,其他区属企业应当严控金融资产投资规模。区属企业应对金融资产投资存量资金总额和年度增量资金进行控制。

区属企业开展金融及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严禁在二级市场从事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炒股票”“炒债券”“炒基金等短期投资活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相关区属企业,为落实区政府有关要求或基于长期价值投资而持有特定上市公司股权的,可按照行业监管规定通过二级市场适度进行价值管理。

第四十六条除经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为主业的区属企业外,其他区属企业的基金投资按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落实区政府意图的基金投资除外)。

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发起设立各类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强化基金投资运营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标准、信息披露等制度,对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全过程绩效考评,并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区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做好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的制订,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四十八条区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区属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属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超过监管线)过高的情况下,应审慎开展投资行为,纳入债务风险管控的区属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除特殊原因外,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区属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本规定修订投资管理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应在本企业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责任,严把投资管理关键环节,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健全投资管理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内控制度。

第五十一条区属企业在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区属企业,区国资办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区国资办适时检查属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

第九章  

第五十 江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其他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十金融企业的投资业务,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市公司投资事项涉及信息披露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2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227日。《区国资办关于印发江都区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国企〔20199号)同时废止。


区属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一)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投资主体(区属企业或子企业)、投资额、持股数、持股比例

其他股东(股比前三位)名称、投资额、持股数、持股比例

所投资企业主业、注册地、

注册资本

区属企业

董事会决议情况

决议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受理材料清单

1.区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会议记录;                                   

3.议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

5.法律审核意见书;                                    

6.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               

8.拟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9.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10.有资质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

11.其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表一填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及金融资产投资、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等项目。


区属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二)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区属企业或子企业)

项目所属行业

项目所在地

项目建设期

投资额及

进度安排

设计能力

、规模等

区属企业

董事会决议情况

决议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受理材料清单

1.区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会议记录;                                     

3.议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   

5.法律审核意见书;                                     

6.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                 

8.拟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9.审计、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10.有资质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化解预案;

11.其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注:表二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购置等项目。

江都区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审核确定的主业范围以及未经审核的战略新兴产业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未能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或项目资本金低于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未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8.超越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项目。

9.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同期5年期国债利率或投资收益不能覆盖市场化融资成本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10.高债务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1.将一个完整项目分拆为若干个子项目以规避可能的出资人审查的投资项目。

12.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企业的投资项目。

13.对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以及明显缺乏投资能力企业的投资或合作项目。

1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