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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10880144482363-2022-040 文件编号: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都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8-05
时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都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8-05  访问量: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江都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江都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

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构建“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的高效审批模式,营造诚信守约的政务环境,按照国家、省、市行政效能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根据《2022年度江都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扬江发〔2022〕2号)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清楚告知、企业诚信守诺的原则,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重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审批改革,构建以“信用+承诺”“信用+容缺”“信用+即批”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新模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让良好信用成为审批服务的“绿色通行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制”审批,包括“信用+承诺”“信用+容缺”“信用+即批”三类办理方式。

“信用+承诺”是指区级以上重大项目(由区发改委、或工信局、或农业农村局、或商务局确认,下同)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能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可容缺材料,在提交核心要件材料后,审批部门即时受理审批,作出审批决定。

“信用+容缺”是指区级以上重大项目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对可容缺的材料书面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补正后,审批部门先行受理审批,在收齐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

“信用+即批”是指各审批部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对实行“信用+承诺”“信用+容缺”审批的区级以上重大项目,积极推行“即来即办”,符合条件的事项,当场予以办结。

第四条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由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办”)牵头组织区相关审批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信用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编制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江都政务服务旗舰店和信用扬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不直接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信用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

第六条启动“信用承诺制”审批,坚持申请人自愿原则。申请人申请采用“信用承诺制”审批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在核实申请人资格(是否为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后,确定项目适用的办理方式,并指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填写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对于适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的项目,在申请人提交信用承诺书后,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对于适用“信用+容缺”方式办理的项目,经审核其提交的补正材料无误后,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并发放许可证照和批文。需要经过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应当在受理后同步办理,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有关许可证照和批文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信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或者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抄告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由区信用办记录其失信行为,纳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通过信用扬州网站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区协调办牵头建立“信用承诺制”审批申请人诚信管理档案,审批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不按书面承诺履行承诺的,应将失信行为录入申请人诚信管理档案,列入“信用承诺制”审批黑名单,申请人在我区3年内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审批。

第十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审批人员适用本办法作出审批决定产生风险的,按照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协调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信用承诺书

2.江都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时间:20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项目名称

重大项目

类型

区级£市级£

省级£国家级£

经办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

名称

办理方式

“信用+承诺”£“信用+容缺”£“信用+即批”£(可多选)

承诺内容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申请事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提交材料合法、真实、有效。本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于容缺后补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   个工作日)内提供;若超期未提供或达不到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予以撤销审批决定并记录失信行为,纳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通过信用扬州网站向社会公示,3年内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审批。

三、知晓和理解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了解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愿意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及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六、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和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上述陈述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知晓并同意本信用承诺书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附件2:

江都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核心要件材料

可容缺材料

/否涉及特殊

审批环节(现场

踏勘、公示、听证、

专家评审等)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

1

行政审批局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2

行政审批局

内资企业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申请人及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2.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3.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申请人及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3

行政审批局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1.项目备案基本信息;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及承诺;

3.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项目备案基本信息;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及承诺。

1.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4

行政审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最低资本金证明;

6.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
的使用安排等(外资项目);

7.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意见;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5.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外资项目)。

1.最低资本金证明;

2.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5

行政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3.第三方评审意见。

4.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1.第三方评审意见;

2.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是(专家评审)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6

行政审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2.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1.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7

行政审批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与地震监测设施主管单位达成的协议;

2.报建材料(建设工程平面图或建设工程线路走向图);

3.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

4.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与地震监测设施主管单位达成的协议;

2.报建材料(建设工程平面图或建设工程线路走向图);

3.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

1.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8

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1.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9

行政审批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1.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证明材料;

2.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证明材料。

1.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10

自规分局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个工作日

1.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2.对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临时建筑实行“拿地即开工”的审批模式,建设单位只需提交申报材料并签署告知承诺书,便可先行办理地块内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型临时用房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与规划设计方案捆绑审查。

11

自规分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环境敏感类、危化安全类项目除外)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经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

5.经规划审查批准的建施图;

6.建设项目涉及建设、消防、安监、绿化、环保、房管、文保、民政等部门的,需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7.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复核技术服务报告。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经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

5.经规划审查批准的建施图;

6.建设项目涉及建设、消防、安监、绿化、房管、文保、民政等部门的,需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2.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复核技术服务报告。

是(规划验线环节)

6个工作日

1.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在工程施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承诺,可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实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复核”告知承诺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不再对建筑面积进行审核。

12

自规分局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备案制工业项目)

1.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3.宗地界址坐标;

4.地块现势地形图;

5.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鸟瞰、透视和单体平立剖等);

6.项目批准文件;

7.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提供涉及的环保、安监、水利、供电、文物、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2.宗地界址坐标;

3.地块现势地形图;

4.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鸟瞰、透视和单体平立剖等);

5.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提供涉及的环保、安监、水利、供电、文物、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1.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2.项目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是(公示、专家评审)

一般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重大复杂性工业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简易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建立规划方案预审查制,利用供地“窗口期”,先行开展规划方案技术性审查,节约正式审批的时间

13

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施工条件报告;

5.施工合同要素归集;

6.监理合同要素归集;

7.质量监督手续;

8.安全监督手续;

9.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安排计划;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施工条件报告;

4.质量监督手续;

5.安全监督手续;

6.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安排计划;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用地批准文件;

2.施工合同要素归集;

3.监理合同要素归集。

是(现场查勘)

3个工作日

14

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4.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6.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8.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仅住宅工程提交);

12.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3.市政基础实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4.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3.工程竣工报告;

4.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5.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7.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原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2.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仅住宅工程提交);

4.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个工作日

15

工信局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营业执照;

2.设备清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4.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1.设备清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3.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1.营业执照。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16

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联系人、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稿)。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联系人、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是(公示、专家评审)

1个工作日

1.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2.适用范围:(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17

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代码;

3.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4.公众参与说明。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代码。

1.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2.公众参与说明。

是(公示、专家评审)

1个工作日

适用范围:(1)对公路、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可容缺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2)对选址不敏感、不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不涉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可容缺公众参与说明。

18

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代码;

3.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项目代码;

3.公众参与说明。

1.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是(公示、专家评审)

1个工作日

适用范围:对公路、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可容缺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19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4.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相关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4.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相关文件。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是(现场踏勘)

6个工作日

20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是(现场踏勘)

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