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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10880144482363-2022-020 文件编号:
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4-05
时效: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4-05  访问量: 

各镇人民政府,各重点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江政发〔2022〕44号)、《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扬江政规〔20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江政办发〔2021〕59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决策管理

各单位实施的投资项目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原则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深入进行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项目投资规模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年度可用资金情况相匹配。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实行严格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制度,对超出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实施。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级财力状况进行评估论证,对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安排。

国有企业实施的经营性项目要有确定的资金来源,需要融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要有可靠的收益保障,项目收益要能够覆盖融资本息。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一律不得融资建设,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需要融资建设的要按照规定实行提级管理,报扬州市债务办审核备案。

二、严格审批机制

建立完善全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机制。

区级部门(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区级财政预算不予安排。

各镇(园区)政府投资项目须经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其中总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镇(园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镇(园区)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实施的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比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国有企业投资经营性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江政办发〔2021〕59号)规定,履行年度投资计划报批程序后实施,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三、规范审批程序

区级部门(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报区投资审批部门进行立项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园区)5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镇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镇(园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经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区投资审批部门进行立项审核,报区财政局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江政办发〔2021〕59号)执行。

四、加强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科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履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等程序,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区投资审批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加强项目立项审查,要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对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抓紧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控制项目投资,对投资概算超估算10%及以上的,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申报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对区级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各镇(园区)实施的5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也可以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

国有企业经营性投资项目要按照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的,要按照规定履行调整审批手续报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区镇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批复同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依据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整,并做好资产转固和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五、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资金缺口、未落实资金来源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无序举债建设增加债务风险,以及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商区发改委、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