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特困供养机构建设,落实分散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政府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8〕1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的突出困难,维护和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基本疾病治疗和基本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困人员救助良好氛围。
2.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部门各司其职,镇、村负责具体管理实施。区镇村三级工作模式,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形成信息互联、资源共享、分工明确、履职尽责的工作机制,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的救助供养服务。
3. 坚持城乡统筹、适度保障。落实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一体化,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严格规范,高效便民。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健全特困人员供养自然增长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二、特困人员对象范围、认定标准和申办流程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标准
特困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根据申请人的年龄、残疾等级和罹患重病等情况,确定其有无劳动能力。
①未满16周岁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②残疾等级三级以上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及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③60周岁以上或罹患重病的以其实际情况或医院(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结果为准。
2.无生活来源。申请人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申请人生活关联情况等确定其是否具备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
4.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办流程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
镇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根据调查、公示、评议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
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或代理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镇民政部门,由村(居)民委员会报镇民政部门核准后,报镇人民政府终止救助供养,并由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三、特困救助供养的形式、内容和标准
(一)特困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根据个人意愿和具体情况(自理能力等)可以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两种类型。
供养形式选择要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可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根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1.分散供养。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基本居住、生活条件,并经镇民政部门、镇特困供养机构、村(居)委会对其住房和亲友照料情况实行三方评估。具备分散供养条件的,经特困人员本人同意,应落实好照护协议,镇可与其亲友或者村(居)签定扶养协议,或可委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镇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应当接受集中供养服务,当地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安排床位,也可由护理型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类和传染性疾病的特困人员,当地供养服务机构不能满足供养要求的,应由具备相应照护能力的机构提供治疗照顾。
(二)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现金(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提供疾病医疗救治。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委托村(居)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其它。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救助供养经费项目及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机构建设保障经费等。
1.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或当年度低保标准1.3倍计算),由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统筹供养经费构成。基本生活保障金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包含伙食费、门诊医疗费、零用钱、服装费等;统筹供养经费,包含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心理疏导、精神关爱、房屋修缮、租赁补贴、丧葬、教育补贴、生活环境改善等费用。
2.照料护理费。失能(完全不能自理)照护服务时间不少于60小时/月,照护服务费按10元/小时计算,每人每月600元;半失能(基本不能自理)照护服务时间不少于30小时/月,每人每月300元。(护理费用标准根据劳务市场标准和需求适时调整。)
3.机构建设保障经费。由各镇根据本区域内供养服务对象总人数,落实供养服务管理机构建设资金和保障经费。严格按标准核定工作人员,落实保障机构最低运营管理经费标准,确保供养服务机构能够满足供养服务对象的集中供养和提供服务的需求。
(四)经费管理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一折通”打卡形式发放给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统筹费用汇入特困供养机构账户。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伙食费、门诊医疗费、照料护理费由养老机构统筹管理,用于食堂饮食、副食品、生活用燃料、基本门诊医疗、生活照护、为亡故特困人员安排丧葬等。零用钱发放给特困对象本人,用于购置生活必需品等支出。服装费发放给特困对象本人或由机构统一帮助购买服装;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中伙食费全额、零用钱、服装费发放给特困人员对象本人或其义务照料人,门诊医疗费按实或按定额包干报销。服装费发放给特困对象本人或由民政部门统一帮助购买服装。照料护理费由乡镇统筹缴付政府采购第三方服务商;
3.统筹供养经费,用于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心理疏导、精神关爱、房屋修缮、租赁补贴、丧葬、教育补贴、生活环境改善等费用。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可从统筹经费列支,其余部分由各镇财政予以兜底保障;
4.机构运营管理经费,可用于供养机构日常水电费和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维修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等支出;
5.机构建设保障经费,主要用于机构规模性维修和相关基建工程,购置大型、重要设备,添置相关保障生活设施等。
各镇要按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生活保障金,落实保障好供养机构的运营经费,规范特困供养机构财务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供养机构定期公布账目,确保供养资金专款专用,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供养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审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要将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认定、动态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各镇加强日常管理、能力建设,落实特困人员“一户一档”,提升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做好各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政策。
(三)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打造共建、共享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模式。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