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机关现对江都区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婚姻关系审查的事项作出明确:
根据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机关将按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事项。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自行审查是否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不动产权利,享有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申请登记。
特此公告。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