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5号)文件精神,完善相关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市民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持《就业创业证》,参加创业培训合格,首次创业(在扬州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三年以内(以企业的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两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所创办的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对于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创业人员,结合年初预算安排,编制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补贴标准、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补贴流程
1、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者到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申报。填写《扬州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提供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保卡);
(3)营业执照(副本);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资料审核:各社区(村)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至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交由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各级在审查后,须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填报《扬州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4)。区人社部门在每个季度末20号之前将审核结果上报至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补贴申请: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审核结果汇总并报送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4、资金发放:资金申请到位之后,由各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初次创业三年内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两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经营主体。
2、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经营主体。
3、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结合年初预算安排,编制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补贴标准、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补贴流程
1、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者到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申报。填写《扬州市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提供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保卡);
(3)营业执照(副本);
(4)租赁合同;
(5)租金发票(税务发票);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资料审核:各社区(村)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至所在街道(乡、镇)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交由所在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各级在审查后,须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填报《扬州市区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汇总表》(附件5)。区人社部门在每个季度末20号之前将审核结果上报至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补贴申请: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审核结果汇总并报送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4、资金发放:资金申请到位之后,由各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3年内吸纳就业,且与所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结合年初预算安排,编制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补贴标准、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补贴流程
1、补贴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者到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村)便民服务中心申报。填写《扬州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体工商户提供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保卡);
(3)营业执照(副本);
(4)《创业带动就业花名册》(附件7)。
2、资料审核:各社区(村)对补贴申请初审,并上报至所在街道(乡、镇)复审,复审通过后交由所在区人社部门审核。各级在审查后,须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填报《扬州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6)。区人社部门在每个季度末20号之前将审核结果上报至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补贴申请: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审核结果汇总并报送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4、资金发放:资金申请到位之后,由各区人社部门进行发放。
四、其他事项
1、申请补贴材料及填写表格信息栏目必须完整齐全,租赁合同须完整规范,有伪造、涂改、拼凑、缺名少章、证照和合同文本要素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等情况,不予受理。
2、申请创业补贴人员须承诺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骗取资金,并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细则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扬州市区“聚焦富民”鼓励创业工作的政策意见》( 扬人社〔2017〕16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