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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都区文体旅局  发布日期: 2022-11-08  访问量: 


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诚信建设相关工作的部署,现将《扬州市江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江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8日

扬州市江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文体旅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在江都区落地见效,规范文体旅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文体旅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体旅市场主体包括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等级)旅游住宿企业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身等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五条 江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是辖区内文体旅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文体旅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文体旅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能识别信息主体身份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等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正面影响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对信用主体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八条 文体旅领域信用信息应遵循应采尽采的原则。

  江都区文体旅局根据信用信息,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对应分为ABC三个等级。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纳入A级: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日常检查,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为;

第十一条 只有基础信息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纳入B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领域信息主体纳入C

级: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被认为不合格且不在规定期限

内整改的;

(二)在举报受理中经检查反映情况属实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警告或是一般性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经多次提醒

仍未改正的。

第十三条  此方案旨在督促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

营,与各具体法规相结合执行。其执法办案仅适用于文体旅市场一般类行政处罚案件。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经营行为,不参照此执法模式执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江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内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