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重点园区,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扬州市江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扬州市江都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扬江政规〔2017〕7号)、《扬州市江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扬江政规〔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江都区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估算、预算(标底)、变更备案、竣工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江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财政评审管理机制,实行“三先三后”制度: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估算评审结论作为编制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先评审后招标。将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三)先评审后拨款。将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范围。
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估算评审;
(二)工程量清单(预算)评审;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数额超过合同价款10%且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评审;
(四)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评审;
(五)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核;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结算、决算由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评审中心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协审两种方式实施。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要求,定期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项目;
(二)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项目内容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分项目组织实施评审;
(四)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反馈意见。如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有异议的,由评审中心组织专家会审;
(五)评审中心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费用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由区财政部门支付给委托协审单位或有关专家。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向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相关决定;
(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全程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八)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协审机构和协审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九)将项目评审结论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十)办理资金拨付时,执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在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
(四)认真执行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具体承担评审业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五)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中心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员;
(八)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协审单位和专家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承担的职责:
(一)在资质范围内,接受评审委托,遵守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根据执业规范和评审协议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
(三)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出具书面协作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四)向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报告,接受对评审报告审核认定,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按协议向委托方收取评审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和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区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协审机构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功能园区、镇级政府、国有企业如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总额达50%及以上,适用此办法。如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委托评审中心评审,或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2月1日实施的《扬州市江都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扬江政规〔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