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科创园,区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江都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扬州市江都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取3%;
(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三)分成的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用于水利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四)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并经年终清算的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六)其它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
(一)流域骨干河流、中小河流治理、河道疏竣整治;
(二)泵站改造;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工程建设;
(五)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以及农业节水奖励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七)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骨干河道危桥危闸改造;
(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信贷资金投入的财政贴息;
(十一)污水处理费用;
(十二)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十三)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水利信息化等项目。
第五条 从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应急度汛,切实改变重建轻管现象。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区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区水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细化水利建设基金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坚持资金使用原则,严格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和评审、检查验收制度,堵塞漏洞,实现工程和资金安全,保证水利建设基金集中使用成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一条 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是增加水利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绩效审查,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包括配套项目)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规定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其中,8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将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跟踪监控项目,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务局解释。